尊敬的各位参保人:
《社会保险经办条例》第二十五条规定,个人出现国家规定的停止享受社会保险待遇的情形,用人单位、待遇享受人员或者其亲属应当自相关情形发生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告知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核实后应当停止发放相应的社会保险待遇。
个人停止享受养老保险待遇的情形包括:
1.死亡;
2.失踪;
3.在押服刑;
4.领取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待遇人员丧失国籍;
5.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丧失领取养老保险待遇资格的情形。
停止享受工伤保险待遇的情形包括:
1.丧失享受待遇条件;
2.拒不接受劳动能力鉴定;
3.拒绝治疗。
温馨提示:参保人领取待遇资格发生变化的,如发生死亡、失踪、逮捕、强制隔离戒毒、犯罪被通缉或羁押判刑(被判拘役、有期徒刑及以上刑罚,含被判处管制、有期徒刑宣告缓刑、监外执行、假释)、留置等情况的,单位或个人(家属)应及时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如实申报,否则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谢谢您对我局工作的支持!
马边彝族自治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24年9月12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