乐山市生态环境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乐马环罚字〔2025〕1号
乐山筑和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
社会信用代码:91511133MADF53WE8H
地址:四川省乐山市马边彝族自治县民建镇光明大道298号一幢二层
我局于2025年7月15日对你公司进行了调查,发现你公司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
马边永乐光辉碎石生产线新建项目在未依法报批环境影响报告表的情况下,擅自开工建设。
以上事实,有现场检查(勘察)笔录、调查询问笔录、现场照片(图片、影像资料)证据等证据为凭。
你公司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告表,由建设单位按照国务院的规定报有审批权的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审批。”和第二十五条:“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未依法经审批部门审查或者审查后未予批准的,建设单位不得开工建设。”的规定。
我局于2025年9月16日向你公司送达了《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乐马环告字〔2025〕1号),告知你公司依法享有陈述、申辩和听证的权利,你公司逾期未进行陈述、申辩和听证。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三十一条第一款:“建设单位未依法报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告表,或者未依照本法第二十四条的规定重新报批或者报请重新审核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告表,擅自开工建设的,由县级以上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停止建设,根据违法情节和危害后果,处建设项目总投资额百分之一以上百分之五以下的罚款,并可以责令恢复原状;对建设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的规定,参照《关于生态环境执法中建设项目“总投资额”认定问题的指导意见(试行)》:“三、对实行备案制管理的企业投资项目,可以根据备案的项目总投资额认定。”的意见,总投资额认定为30万元。结合《四川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标准》(川环规〔2022〕4号)之规定,采用二维叠加函数计算处罚金额人民币3000.00元,按裁量规定“百元”取整得处罚金额为人民币叁仟元(人民币3000.00元)。
我局决定对你公司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罚款人民币叁仟元(人民币3000.00元)。
限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15日内缴纳罚款。缴款方式:凭乐山市生态环境局开具的《四川省通用电子缴款通知书》到银行柜台或电子网银进行缴费。
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当事人逾期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可以采取下列措施:(一)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得超出罚款的数额;”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你公司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乐山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6个月内向峨眉山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乐山市生态环境局
2025年9月24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