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决定书 (马综执罚决字〔2024〕12号)

信息来源:县综合行政执法局 发布时间:2025-04-11 10:54 浏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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马边彝族自治县民主镇东湾村村民委员会:
我局于2024年12月2日对你单位非法占地一案立案调查。经查,你单位未经批准,于2018年9月擅自占用民主镇东湾村9组集体土地1012.32平方米修建民主镇油房村村委会驻地项目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四条之规定。
上述违法事实有下列证据证实:
1、询问笔录1份;
2、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特别法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证书复印件1份;
3、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1份;
4、民主镇油房村村委会驻地项目占地现场照片;
5、现场勘验笔录1份;
6、土地勘测定界报告书1份;
7、《马边彝族自治县自然资源局关于提供民主镇油房村村委会驻地项目涉嫌非法占地案相关认定材料的回函》。
我局已于2025年1月24日依法向你单位进行了告知(处罚告知和听证告知),你单位未在法定期限内向我局提出陈述、申辩及听证申请。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七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二次修订)及《四川省国土资源行政处罚裁量标准》的相关规定,决定对你单位作出行政处罚如下:
1、责令你单位退还非法占用的民主镇东湾村9组集体土地,面积为1012.32平方米;
2、没收你单位在非法占用的土地上新建的建构筑物和其他设施;
3、对你单位非法占地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用于公益性用地的行为处每平方米10元的罚款,即1012.32平方米×10元/平方米=10123.2元(大写:人民币壹万零壹佰贰拾叁圆贰角)。
行政处罚履行方式和期限:限你单位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自行履行行政处罚决定书。
本决定送达当事人,即发生法律效力。
你单位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马边彝族自治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直接向乐山市市中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行政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联系人:严福祥   谢文强
电  话:0833-4522389            
地  址:马边彝族自治县民建镇较场坝路


                   马边彝族自治县综合行政执法局
                         2025年2月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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