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决定书(马综执罚决字〔2025〕7号)

信息来源:县综合行政执法局 发布时间:2025-04-11 10:50 浏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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古此布柱:
我局于2025年2月25日对你无证采矿一案立案调查。经查,你未取得合法采矿权,擅自在烟峰镇大风顶村1组石管开采磷矿石217.05吨的行为,违反了《四川省矿产资源管理条例》第三条第一款、第五条第一款之规定。
上述违法事实有下列证据证实:
1、询问笔录7份;
2、当事人身份证复印件1份;
3、现场勘验笔录2份;
4、古此布柱指认开采现场照片;
5、古此布柱配合称重现场照片;
6、古此布柱配合取样检测现场照片;
7、测试报告;
8、关于我县2025年2月期间磷矿原矿市场价格的情况说明。
我局已于2025年3月25日依法向你进行了告知(处罚告知和听证告知),你未在法定期限内向我局提出陈述、申辩及听证申请。
根据《四川省矿产资源管理条例》第三十四条之规定,决定对你作出行政处罚如下:
1、没收你无证采矿的违法所得,即磷矿石217.05吨;
2、对你无证采矿处罚款30000元(大写:人民币叁万圆整)。
行政处罚履行方式和期限:限你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自行履行行政处罚决定书。
本决定送达当事人,即发生法律效力。
你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马边彝族自治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直接向乐山市市中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行政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联系人:陈熹   谢文强
电  话:0833-4522389            
地  址:马边彝族自治县民建镇较场坝路

                   马边彝族自治县综合行政执法局
                         2025年4月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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