刘福兴:
我局于2025年1月20日对你无证采矿一案立案调查。经查,你未取得合法采矿权,擅自在民建镇张坝社区8组开采石材的行为,违反了《四川省矿产资源管理条例》第三条第一款、第五条第一款之规定。
上述违法事实有下列证据证实:
1、询问笔录2份;
2、当事人身份证复印件2份;
3、刘福兴无证采矿现场照片;
4、现场勘验笔录1份。
我局已于2025年2月5日依法向你进行了告知(处罚告知和听证告知),你未在法定期限内向我局提出陈述、申辩及听证申请。
根据《四川省矿产资源管理条例》第三十四条之规定,决定对你作出行政处罚如下:
没收你无证采矿的违法所得7000元(大写:人民币柒仟圆整)。
行政处罚履行方式和期限:限你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自行履行行政处罚决定书。
本决定送达当事人,即发生法律效力。
你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马边彝族自治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直接向乐山市市中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行政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联系人:严福祥 谢文强
电 话:0833-4522389
地 址:马边彝族自治县民建镇较场坝路
马边彝族自治县综合行政执法局
2025年2月11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