乐山市生态环境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乐马环罚字〔2024〕9号
四川马边雨田矿业有限公司:
社会信用代码:915111337623124732
法定代表人:童清友
地址:四川省乐山市马边彝族自治县劳动镇先锋村1组79号4幢3层6号
我局于2024年10月10日对你公司进行了调查,发现你公司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
露采东采区正在进行作业;作业面运输道路、平台建设、表土转运、东采区基岩渣堆放,未见喷淋洒水、遮盖等降尘措施;运输车辆运输途中未进行遮盖。
以上事实,有现场检查(勘察)笔录、调查询问笔录、现场照片(图片、影像资料)证据等证据为凭。
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四十八条第一款:“钢铁、建材、有色金属、石油、化工、制药、矿产开采等企业,应当加强精细化管理,采取集中收集处理等措施,严格控制粉尘和气态污染物的排放。”的规定。
我局于2025年1月24日向你公司送达了《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乐马环告字〔2024〕9号),告知你公司依法享有陈述、申辩的权利,你公司逾期未进行陈述和申辩。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零八条第五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产整治:(五)钢铁、建材、有色金属、石油、化工、制药、矿产开采等企业,未采取集中收集处理、密闭、围挡、遮盖、清扫、洒水等措施,控制、减少粉尘和气态污染物排放的;”的规定,结合《四川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标准》(川环规〔2022〕4号),采用二维叠加函数计算处罚金额为人民币肆万柒仟元整(47000.00)元,因你公司积极履行生态损害赔偿责任,根据《四川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标准》(川环规〔2022〕4号)第六条第(五)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五)生态环境损害赔偿义务人积极履行生态环境损害修复、赔偿责任的;”的规定,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在裁量公式计算结果的基础上应当下浮20%以内执行共计下浮处罚金额人民币玖仟肆佰元整(9400.00)元,我局决定对你公司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罚款人民币(大写)叁万柒仟陆佰元整(小写:37600.00元)。
限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15日内缴纳罚款。缴款方式:凭乐山市生态环境局开具的《四川省通用电子缴款通知书》到银行柜台或电子网银进行缴费。
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当事人逾期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可以采取下列措施:(一)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得超出罚款的数额;”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你公司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乐山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6个月内向峨眉山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乐山市生态环境局
2025年2月8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