乐山市生态环境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乐马环罚字〔2024〕10号
四川马边雨田矿业有限公司:
社会信用代码:915111337623124732
法定代表人:童清友
地址:四川省乐山市马边彝族自治县劳动镇先锋村1组79号4幢3层6号
我局于2024年11月6日对你公司进行了调查,发现你公司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
磷矿堆场(大坝堆场)配套建有的环保设施围挡、喷淋、沉沙池、轮胎清洗池等,未进行验收,建设项目即投入生产或使用。
以上事实,有现场检查(勘察)笔录、调查询问笔录、现场照片(图片、影像资料)证据等证据为凭。
你公司的上述行为违反了《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十七条第一款:“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的建设项目竣工后,建设单位应当按照国务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规定的标准和程序,对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进行验收,编制验收报告。”和第十九条第一款:“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的建设项目,其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经验收合格,方可投入生产或者使用;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不得投入生产或者使用。”的规定。
我局于2025年2月21日向你公司送达了《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乐马环告字〔2024〕10号),告知你公司依法享有陈述、申辩和听证的权利,你公司逾期未进行陈述、申辩和听证。
依据《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二十三条第一款:“违反本条例规定,需要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未建成、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建设项目即投入生产或者使用,或者在环境保护设施验收中弄虚作假的,由县级以上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2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改正的,处100万元以上20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处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重大环境污染或者生态破坏的,责令停止生产或者使用,或者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关闭。”的规定,结合《四川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标准》(川环规〔2022〕4号)之规定,采用二维叠加函数计算对你公司处罚金额人民币叁拾伍万柒仟伍佰元(人民币357,500.00元),对直接负责人袁圆处罚金额人民币陆万柒仟捌佰壹拾贰元伍角(人民币67,812.50元)。因你公司积极履行生态损害赔偿责任,根据《四川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标准》(川环规〔2022〕4号)第六条第(五)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从轻或减轻处罚:(五)生态环境损害赔偿义务人积极履行生态环境损害修复、赔偿责任的;有从轻或者减轻情形的,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在裁量公式计算结果的基础上应当下浮20%以内执行。”的规定,对你公司从轻处罚金额人民币柒万壹仟伍佰元(人民币71500.00元)、对直接负责人袁圆从轻处罚金额人民币壹万叁仟伍佰陆拾贰元伍角(人民币13562.5元)。按裁量规定“百元”取整,对你公司罚款人民币贰拾捌万陆仟元(人民币286000.00元)、对直接负责人袁圆罚款人民币伍万肆仟贰佰元(人民币54200.00元)。我局决定对你公司和直接负责人袁圆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1.对你公司罚款人民币贰拾捌万陆仟元(人民币286000.00元)。
2.对直接负责人袁圆罚款人民币伍万肆仟贰佰元(人民币54200.00元)。
限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15日内缴纳罚款。缴款方式:凭乐山市生态环境局开具的《四川省通用电子缴款通知书》到银行柜台或电子网银进行缴费。
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当事人逾期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可以采取下列措施:(一)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得超出罚款的数额;”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你公司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乐山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6个月内向峨眉山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社会信用代码:915111337623124732
法定代表人:童清友
地址:四川省乐山市马边彝族自治县劳动镇先锋村1组79号4幢3层6号
我局于2024年11月6日对你公司进行了调查,发现你公司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
磷矿堆场(大坝堆场)配套建有的环保设施围挡、喷淋、沉沙池、轮胎清洗池等,未进行验收,建设项目即投入生产或使用。
以上事实,有现场检查(勘察)笔录、调查询问笔录、现场照片(图片、影像资料)证据等证据为凭。
你公司的上述行为违反了《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十七条第一款:“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的建设项目竣工后,建设单位应当按照国务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规定的标准和程序,对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进行验收,编制验收报告。”和第十九条第一款:“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的建设项目,其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经验收合格,方可投入生产或者使用;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不得投入生产或者使用。”的规定。
我局于2025年2月21日向你公司送达了《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乐马环告字〔2024〕10号),告知你公司依法享有陈述、申辩和听证的权利,你公司逾期未进行陈述、申辩和听证。
依据《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二十三条第一款:“违反本条例规定,需要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未建成、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建设项目即投入生产或者使用,或者在环境保护设施验收中弄虚作假的,由县级以上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2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改正的,处100万元以上20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处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重大环境污染或者生态破坏的,责令停止生产或者使用,或者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关闭。”的规定,结合《四川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标准》(川环规〔2022〕4号)之规定,采用二维叠加函数计算对你公司处罚金额人民币叁拾伍万柒仟伍佰元(人民币357,500.00元),对直接负责人袁圆处罚金额人民币陆万柒仟捌佰壹拾贰元伍角(人民币67,812.50元)。因你公司积极履行生态损害赔偿责任,根据《四川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标准》(川环规〔2022〕4号)第六条第(五)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从轻或减轻处罚:(五)生态环境损害赔偿义务人积极履行生态环境损害修复、赔偿责任的;有从轻或者减轻情形的,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在裁量公式计算结果的基础上应当下浮20%以内执行。”的规定,对你公司从轻处罚金额人民币柒万壹仟伍佰元(人民币71500.00元)、对直接负责人袁圆从轻处罚金额人民币壹万叁仟伍佰陆拾贰元伍角(人民币13562.5元)。按裁量规定“百元”取整,对你公司罚款人民币贰拾捌万陆仟元(人民币286000.00元)、对直接负责人袁圆罚款人民币伍万肆仟贰佰元(人民币54200.00元)。我局决定对你公司和直接负责人袁圆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1.对你公司罚款人民币贰拾捌万陆仟元(人民币286000.00元)。
2.对直接负责人袁圆罚款人民币伍万肆仟贰佰元(人民币54200.00元)。
限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15日内缴纳罚款。缴款方式:凭乐山市生态环境局开具的《四川省通用电子缴款通知书》到银行柜台或电子网银进行缴费。
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当事人逾期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可以采取下列措施:(一)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得超出罚款的数额;”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你公司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乐山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6个月内向峨眉山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乐山市生态环境局
2025年3月6日
2025年3月6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