尊敬的姜树林委员:
你们提出的《关于解决混岗事业人员有毒有害津贴的建议的》获悉,现就你们提出的相关建议回复如下:
1、根据人社部发〔2015〕99号文件规定,农业有毒有害保健津贴执行范围为:农业事业单位中专职从事和直接接触有毒有害物质的工作人员,根据工作量大小、时间长短、条件好坏、防护难易及危害身体健康程度等情况,分别享受一、二、三类农业有毒有害保健津贴,也明确了享受不同津贴标准的工作范围。同时,在发放办法中明确提出,对于临时参加的工作人员,根据实际接触情况享受相应类别的津贴,按实际接触天数折算发放。
2、根据乐人社办发〔2016〕99号文件规定,临时参加有毒有害有传染危险工作的人员,按照实际接触天数折算发放相应津贴,应享受津贴类别月标准/21.75天,即:一、二、三类每日发放标准分别为21元、16元、12元。
如若您提出的人员工作范围符合农业有毒有害保健津贴发放的要求,且不是专职从事此项工作,是可以按照临时参加的标准进行发放的。
感谢您对人社工作的监督!
联系人:张琳 联系电话:4511358
马边彝族自治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20年4月2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