乐山市生态环境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乐马环罚字〔2023〕3号
马边石梁乡九洲畜禽养殖专业合作社:
社会信用代码(营业执照注册号/组织机构代码):91511133MA628A0R1Y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邹朝骥
地址:马边石梁乡永和村二组666号
我局于2023年6月16日对你合作社进行了调查,发现你合作社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
马边石梁乡九洲畜禽养殖专业合作社下方路边山沟水存在泡沫,河道路边山沟内有粪污泡沫积聚,山沟水进入下方河道处有积累的白色异物。经调查,2023年6月15日,该合作社工人清洗圈舍左舍时,将畜禽废物冲洗到过道,从最左边墙体有一个砖头大小的通风洞流到左舍圈舍外截洪沟排放到下游河沟。
以上事实,有勘察笔录、调查询问笔录、照片等证据为凭。
你合作社的上述行为违反了《畜禽规模养殖污染防治条例》第二十条:“向环境排放经过处理的畜禽养殖废弃物,应当符合国家和地方规定的污染物排放标准和总量控制指标。畜禽养殖废弃物未经处理,不得直接向环境排放。”的规定。
我局于2023年9月6日以《乐山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乐马环告字〔2023〕3号)告知你合作社陈述申辩权(听证申请权)。你合作社逾期未进行陈述申辩。
依据《畜禽规模养殖污染防治条例》第四十一条:“排放畜禽养殖废弃物不符合国家或者地方规定的污染物排放标准或者总量控制指标,或者未经无害化处理直接向环境排放畜禽养殖废弃物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治理,可以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作出限期治理决定后,应当会同同级人民政府农牧等有关部门对整改措施的落实情况及时进行核查,并向社会公布核查结果。”的规定,结合《四川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标准》(川环规〔2022〕4号)的规定,我局决定对你合作社处以如下行政处罚:
罚款人民币捌仟元(8000.00元)。
限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15日内缴至指定银行和账号。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当事人逾期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可以采取下列措施:(一)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得超出罚款的数额;”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收款银行:乐山市商业银行营业部户名:乐山市财政局
账号:1711010101301000515490
你合作社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乐山市人民政府或者四川省生态环境厅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6个月内向峨眉山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乐山市生态环境局(印章)
2023年9月13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