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2014年部门决算信息公开的说明
按照预算管理有关规定和(马边财政〔2014〕222号)文件要求,现将2014年部门决算信息公开表编制如下:
一、单位基本职能及主要工作
(一)执行国家、省、市有关林业的方针、政策、法律法规、拟定全县林业相关性文件,制定全县林业发展长期规划和年度计划并组织实施。
(二)拟定全县造林绿化规划和年度计划,指导植树造林、封山育林,指导天然林资源保护、退耕还林等工程项目的规划、建设;组织、指导和监督全民义务植树、造林绿化工作;承担县绿化委员会的具体工作。
(三)拟定全县林地保护利用规划并组织实施,监督、指导森林资源、湿地的保护、管理和合理利用;组织实施森林公园的建立和监督管理;按规定权限编制下达采伐限额,并监督检查林木凭证采伐、运输和进行加工。依法承担林地征用、占用的申报工作,管理重点林区的国有森林资源,承担国有森林资源、资产产权变动的审核、报批工作。
(四)组织拟定石漠化防治规划并监督实施,监督石漠化土地的合理利用,组织、指导建设项目对土地影响的审核。
(五)组织、指导全县陆生野生动植物资源的保护管理和合理开发利用,依法组织、指导陆生野生动植物的救护繁育、栖息地恢复发展、疫源疫病监测,监督管理全县陆生野生动植物猎捕和采集,驯养繁殖和培植、经营利用。承担濒危物种进出口和国家、省保护的野生动物、珍稀树种、珍稀野生植物及其产品出口的审核报批工作。
(六)依法指导全县和陆生野生动物类型自然保护区的建设和管理。按分工负责生物多样性保护的有关工作;监督管理林业生物种质资源、转基因生物安全、植物新品种保护。
(七)拟定全县农村林业发展、维护林业经营者合法权益的规范性文件,组织指导林地、林权管理,监督林权纠纷调处和林地承包合同纠纷仲裁。依法负责退耕还林工作。指导国有林场(苗圃)、森林公园和基层林业工作机构的建设和管理。组织指导林产品质量监督;指导山区林业综合开发。承担县退耕还林工程领导小组具体工作。
(八)组织协调、监督指导全县森林防火工作。组织协调武装森林警察队伍和专业森林扑火队伍的防扑火工作,承担县森林防火指挥部的具体工作。负责全县林业行政执法监管,指导全县森林公安工作,管理森林公安队伍,指导全县林业重大违法案件的查处。指导全县林业有害生物的防治、检疫工作。
(九)拟订全县林业及其生态建设、产业发展的发展规划并监督实施;组织指导全县林业及其生态建设的生态补偿制度的建立和实施;编制部门预算并组织实施,提出县财政林业专项资金的预算建议,管理监督县级林业资金,管理县级林业国有资产,负责提出全县林业固定资产投资规模和方向、县财政性资金安排意见。承担县天然林保护工程领导小组具体工作。
(十)组织开展全县森林资源、陆生野生动植物资源、湿地和荒漠的调查、动态监测、统计和评估,并统一发布相关信息。承担林业生态文明建设的有关工作。
(十一)负责全县林业及其生态建设的科技、宣传、教育和外事工作,指导全县林业队伍建设。
二、部门概况
我局经马边彝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办公室“马府办编〔2012〕6号”,根据中共乐山市委办公室、乐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马边彝族自治县人民政府机构改革方案〉的通知》(乐委办〔2010〕68号),设立马边彝族自治县林业局,为县政府工作部门。经批准内设机构6个,设立所属事业单位机构5个。
三、收支决算总体情况
2014年林业局收入决算总额为7518.54万元,其中:当年财政拨款收入6954.85万元,上年应返还额度563.69万元。
2014年支出决算总数为5177.07万元,其中农林水支出1442.43万元,节能环保支出3666.08万元,国土海洋气象支出6万元,行政运行支出1.62万元,住房保障支出60.94万元,年末结转结余2341.47万元。
四、支出预算安排情况
基本支出368.41万元,是用于保障局机关、下属事业单位等机构正常运转的日常支出,其中基本支出工资、津贴补贴等人员经费支出336.95万元,办公费、印刷费、水电费、办公设备购置等日常公用经费31.46万元。住房公积金支出60.94万元,用于机关及下属事业单位按照规定标准为职工缴纳住房公积金等支出。
项目支出4808.66万元,是用于保障局机关、下属事业单位等机构为完成特定的行政工作任务或事业发展目标,退耕还林工程、天保工程等工程项目支出。
按支出功能分类主要用于以下方面:
(一)林业行政运行,主要用于林业行政单位的基本支出,包括行政人员工资支出、津贴补贴、福利费支出,以及局机关办公费、差旅费、公车运行费、会议费、培训费、公务接待费、维修维护费等支出。事业运行主要用于林业事业单位人员的工资等基本支出。林业自然保护区,主要用于林业自然保护区管护、试点、破坏野生动植物补偿支出等。
(二)住房改革支出,主要用于局机关及下发事业单位按照规定标准为职工缴纳的住房公积金支出。
(三)森林管护支出,专项用于森林资源管护所发生的各项补助支出。
(四)社会保险补助,专项用于天保工程项目实施单位应缴纳社会保障经费补助支出。
(五)天然林保护工程建设支出,专项用于天然林保护工程封山育林项目建设。
(六)退耕还林现金支出,专项补助给退耕农户,用于退耕户的医疗、教育等日常生活需要的支出。
(七)退耕还林粮食折现补贴支出,专项用于退耕还林粮食折现方面的补助。
(八)退耕还林粮食费用补贴支出,专项用于补助给退耕户的粮食费用。
(九)其他退耕还林支出,专项用于巩固退耕还林成果等支出。
(十)森林培育支出,专项用于造林、抚育、育苗等支出。
(十一)森林生态效益补偿支出,专项用于公益林营造、抚育、管理和保护等方面的支出。
(十二)林业执法与监督,专项用于林业执法与监督队伍建设、林业刑事、行政案件受理、查处和督办、林业行政许可、复议与诉讼管理等方面的支出。
(十三)林业检疫检测,专项用于森林植物及其产品检疫检测等方面的支出。
(十四)石油价格改革对林业的补贴资金,专项用于林业企事业单位石油价格的补贴支出。
(十五)其他林业支出,用于林业工作其他方面的支出。
(十六)育林基金支出,主要用于育苗、造林、森林抚育、林业生物有害防治、森林防火、森林资源调查、林区道路维护及相关基础设施建设的支出。
(十七)森林植被恢复费支出,专项用于植树造林项目建设支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