马边彝族自治县林业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马林罚决字〔2026〕11号
马边彝族自治县顺达交通建设有限责任公司 :
社会信用代码:91511133696994196U
法定代表人:宋勇兵
地址:马边彝族自治县民建镇东光大道237号
本机关于2026年7月14日对苏坝镇胜利社区擅自改变林地用途立案调查。经调查,你在未取得相关林地占用许可证的情况下,在马边县苏坝镇胜利社区擅自改变林地用途,经林业专业技术人员鉴定,违法占用林地面积为0.0309公顷。 以上事实有当事人询问笔录、现场勘验笔录、鉴定意见书(2026年第10号)等证据证实。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第七十三条(未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审核同意,擅自改变林地用途的) 的规定。根据你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程度和相关证据,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第七十三条和《四川省林业和草原行政处罚裁量标准(一)》,你的违法行为 较轻 。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第七十三条(违反本法规定,未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审核同意,擅自改变林地用途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恢复植被和林业生产条件,可以处恢复植被和林业生产条件所需费用三倍以下的罚款)的规定,结合《四川省林业行政处罚裁量权实施办法》和《四川省林业和草原行政处罚裁量标准(一)》,责令你于2026年12月14日前原地恢复植被和林业生产条件,本机关对你作出处恢复植被和林业生产条件费用一倍的罚款;林地309平方米×10元×1倍罚款,共计3090元。
你应当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款缴至中国农业银行(户名:马边彝族自治县财政局 账号:190501040000827)。到期不缴纳罚款的,依据引用法律规范条款项时,数目的书写一般应当使用中文,不用阿拉伯数字;引用某项时,该项的序号不加括号的规定,可以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你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 马边彝族自治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依法向马边彝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马边彝族自治县林业局
2026年8月11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