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乡镇人民政府,县级各部门:
《马边彝族自治县抢险救灾工程项目管理实施细则(修订)》已经自治县十届人民政府第106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马边彝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6年10月20日
马边彝族自治县抢险救灾工程项目管理
实施细则(修订)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完善我县抢险救灾工作机制,规范抢险救灾工程项目实施与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四川省抢险救灾工程项目管理办法》《乐山市抢险救灾工程项目管理实施细则》等法律法规及有关规定,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修订)。
第二条 抢险救灾工程项目管理应当遵循分类管理、分级负责、规范有序、注重效率的原则。
第三条 各乡镇、各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抢险救灾工程项目管理工作的组织,严格审批程序,加强项目管理,依法组织实施。县自然资源局、县住建局、县交通运输局、县水务局、县农业农村局、县应急管理局、马边生态环境局等县级相关部门根据各自职能负责对工程建设的监管,做好工程队伍储备库管理、工程建设合同管理、工程进度、安全质量等方面的监督检查。县财政局、县审计局等部门负责抢险救灾工程项目的资金监管和审计监督。
第二章 适用范围
第四条 在马边彝族自治县行政区域内开展的抢险救灾工程项目的确定、建设及其监督管理等活动,适用本实施细则(修订)。
第五条 本实施细则(修订)所称的抢险救灾工程项目是指因突发事件引发,造成或者可能造成严重危害,必须立即采取措施的工程项目。
主要包括:道路、桥梁、港口、航道(含航运枢纽)等交通设施抢通、保通、修复、临时处置及技术评估等工程项目;水库、堤防等水利工程设施和堰塞湖等涉水工程抢险加固项目;崩塌、滑坡、泥石流等地质灾害抢险治理工程项目;对城镇功能、生活及生产活动有重大影响的房屋建筑、人防工程和市政、环卫、电力、通信等公共设施、生命线的抢险修复工程项目;防止污染物或者有毒有害物质泄漏、扩散,防止饮用水水源地水质污染等生态环境抢险修复工程项目;应对重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所需工程项目;法律法规确定的其他抢险救灾工程项目。
第六条 抢险救灾工程项目必须同时满足以下条件:
(一)因自然灾害、事故灾难、公共卫生事件和社会安全事件等突发事件引起;
(二)需立即采取措施,不采取紧急措施排除险(灾)情可能给社会公共利益或者人民生命财产造成较大损失;
(三)限于险(灾)情发生的特定受损范围。
第三章 确定程序
第七条 在马边彝族自治县行政区域内发生的抢险救灾工程项目,由自治县人民政府确定。抢险救灾工程项目为机关办公用房的,由县公务服务中心会同县住建局拟定方案,报自治县人民政府确定。
第八条 自治县人民政府建立抢险救灾专题会议制度。专题会议由自治县人民政府分管相关行业主管部门领导作为召集人,县发展改革局、县财政局、县自然资源局、县住建局、县交通运输局、县水务局、县农业农村局、县应急管理局、县审计局、马边生态环境局、县交易中心等县级部门和相关乡镇为参会单位。行业主管部门分行业牵头组织具体项目的会议,研究项目定性、确定项目业主等重大事项。
各乡镇人民政府在本辖区内发生突发事件后,应立即启动乡镇相应专项应急预案,并同时分别报告县应急委相关专项指挥部办公室(行业主管部门)和县应急委办公室(县应急管理局);相关专项指挥部办公室(行业主管部门)收到乡镇突发事件报告后,应立即派出有关人员前往现场勘查,并将现场勘查情况报专项指挥部;相关专项指挥部根据现场勘查情况由指挥长(自治县人民政府分管领导)召集相关乡镇、行业主管部门、专业技术人员并结合现场勘查情况,按照突发事件已经造成或者可能造成的危害程度,提出是否纳入抢险救灾工程的意见建议,报自治县人民政府审批,并将有关处置情况及时报县应急委办公室(县应急管理局);专项指挥部办公室(行业主管部门)应将相关处置情况及时报县应急委办公室(县应急管理局)备案。行业主管部门会同县财政局等部门完善工程实施方案(含项目业主、投资估算、承包单位资质等)。
县本级估算金额在100万元以下(不含)的项目,由相关行业主管部门提出,经抢险救灾专题会议审议通过后报分管财政的县政府领导同意;估算金额在100万元以上(含)的项目,由相关行业主管部门提出,经抢险救灾专题会议审议后报自治县人民政府常务会议审定。
第九条 对已经造成严重危害,必须立即采取紧急措施的工程,按第八条规定程序先确定。抢险救灾工程项目确定主体可根据需要,聘请本行业资深专业人士组成评审委员会,对项目推进实施情况开展评估。
对可能造成严重危害,如不采取紧急措施可能会存在重大风险隐患的工程,抢险救灾工程项目确定主体应聘请本行业资深专业人士组成评审委员会,对工程的风险隐患紧急程度先进行评估,后根据评估情况按第八条规定程序确定。
第十条 依照本实施细则(修订)确定的抢险救灾工程项目,有关部门应按规定立即办理审批手续,因特别紧急情况开工前确实无法办理的,可在开工后补办。
第四章 建立储备库
第十一条 抢险救灾工程项目,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可以不招标,应在抢险救灾项目工程队伍储备库中通过随机抽取方式确定承包单位。
第十二条 相关行业主管部门负责建立相应抢险救灾项目工程队伍储备库并实行动态管理。储备库应包括抢险救灾工程项目的检测鉴定、勘察、设计、监理、施工等单位。
第十三条 县交易中心负责储备库信息系统的建设、维护和日常管理,并向社会公布入库企业名单。
县发展改革局会同其他相关部门制定《马边彝族自治县抢险救灾项目工程队伍储备库管理办法》,县级储备库的建立、管理、退出等事项按《马边彝族自治县抢险救灾项目工程队伍储备库管理办法》执行。
第十四条 全部或者部分使用政府投资资金的抢险救灾工程项目,由抢险救灾工程项目确定主体确定项目业主,并委托项目业主在储备库中通过随机抽取方式确定具备相应资质和能力的承包单位。如因工程特殊,在储备库中无适合资质和能力要求的,经自治县人民政府常务会议审议后,可从储备库以外确定具备相应资质和能力的承包单位。承包单位确定后应当向社会公开。
使用其他资金的抢险救灾工程项目,由项目业主确定具备相应资质和能力的承包单位。资金提供方有具体要求的,可以满足其要求,但违背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公共利益的除外。
第五章 工程实施
第十五条 承包单位确定后,在抢险救灾工程项目实施前,项目业主应当与承包单位签订合同,确因情况紧急未签订合同的,应当自工程项目实施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补签合同,明确承包单位、工程费用、验收标准、工期、质量安全保证责任等内容。对承包单位可能存在非法转包分包、弄虚作假、无正当理由拒绝签订合同、因自身原因不履行或无法履行合同中约定的工期、质量等情形,可根据实际情况在合同中设置一定比例的违约金。
第十六条 各行业主管部门应当依法依规加强对检测鉴定、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单位的监管,对非法转包分包、弄虚作假、无合理理由延误工期、工程质量不合格等违法违规行为依法依规予以处罚。
第十七条 抢险救灾工程项目收费标准的确定:
(一)检测鉴定、勘察、设计、监理收费标准参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下浮比例不低于20%;
(二)施工根据工程不同特点和实际情况,原则上采用固定单价工程量清单计价方式,采用计日工计量计价方式的项目应征求县财政局意见,工程量计算规则、工程计价方法按照国家和省、市有关规定执行。抢险救灾工程项目的工程量、工程造价等信息应以适当方式公开。
抢险救灾工程项目可以采用成本加酬金方式确定合同价款。
第六章 工程竣工验收和结算
第十八条 使用政府投资资金的抢险救灾工程项目所需资金纳入政府预算予以保障。抢险救灾工程项目资金使用情况应当向社会公开。
第十九条 使用政府投资资金的抢险救灾工程项目,实行国库集中支付,按照县政府批复确定的估算金额下达专项预拨付预算指标,下浮一定比例确定合同价(20万元以下的工程,下浮比例不低于2%;20万元及以上50万元以下的工程,下浮比例不低于4%;50万元及以上100万元以下的工程,下浮比例不低于6%;100万元及以上200万元以下的工程,下浮比例不低于8%;200万元及以上400万元以下的工程,下浮比例不低于10%;400万元及以上的工程,下浮比例不低于15%)并支付款项的60%。工程完工后,由项目业主将工程结算报财政投资评审中心审核,实际支付结算价依据财政投资评审中心审定的竣工结算价执行。
第七章 责任追究
第二十条 各乡镇,县级各部门应严格履行抢险救灾工程项目审批程序,不得以抢险救灾工程为名规避招标,不得弄虚作假,擅自扩大范围和条件。对违规确定抢险救灾工程项目和险(灾)情发生后不及时组织实施的责任单位和责任人,按照相关规定追究责任。
第二十一条 县纪委监委负责对抢险救灾工程项目实施纪律监督,对在工程实施过程中违反法律法规规定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的有关部门、单位的工作人员,依法依纪依规给予政务处分;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八章 附则
第二十二条 法律法规规章对与抢险救灾工程项目有关的应急救援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二十三条 本实施细则(修订)由马边彝族自治县发展和改革局会同相关部门负责解释。
第二十四条 本实施细则(修订)自印发之日起30日后施行,有效期5年。有效期内,法律、法规、规章或上级规范性文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2021年3月9日印发的《马边彝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马边彝族自治县抢险救灾工程项目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马府办发〔2021〕2号)自有效期届满之日起已自动失效。本实施细则(修订)施行前,全县抢险救灾工程项目的确定、建设及监督管理等活动,按照《乐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延长〈乐山市抢险救灾工程项目管理实施细则〉有效期的通知》(乐府办规〔2025〕4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