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乡、镇人民政府,县级各部门:
经县政府领导同意,现将县民政局等四部门《马边彝族自治县城乡医疗救助实施办法》转发你们,请结合实际抓好贯彻落实。
马边彝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6年8月11日
马边彝族自治县城乡医疗救助实施办法
(县民政局 县财政局 县卫计局 县人社局)
为建立健全城乡困难群众重特大疾病医疗救助制度,全面开展重特大疾病医疗救助工作,切实缓解城乡困难群众重特大疾病医疗负担重的突出问题。根据乐山市民政局、财政局、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卫生局《关于印发乐山市城乡困难群众重特大疾病医疗救助实施办法》的通知(乐市民政发〔2013〕41号)的文件精神,省委、省政府“建档立卡贫困人口医疗救助比例不低于70%”的要求,结合本县实际,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一章 救助原则
第一条 因地制宜、量力而行。根据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医疗机构救治条件、重特大疾病发生情况和医保、救助资金支付能力、有效开展城乡困难群众重特大疾病医疗救助。
第二条 救急救难、及时便民。困难群众重特大疾病的发生特点、危重程度和支付能力,依托信息服务平台,尽量简化申报流程,缩短办结时间,及时便民。
第三条 整合资源、合力保障。对重特大疾病医疗费用采取定点医疗机构减免、基本医疗保险报销、大病保险赔付、医疗救助、慈善捐赠、专项资金扶持等多渠道筹集,切实提高重特大疾病医疗保障水平。
第四条 属地管理、公开公正。严格属地申报,规范运行,公开透明,公平公正,强化组织监管,接受社会监督。
第二章 相关部门职责
第五条 民政部门是城乡困难群众重特大疾病医疗救助的主管部门,具体负责医疗救助的组织和实施、资金管理和使用、建立救助对象档案以及对大病医疗救助实施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第六条 人社部门要加强城乡困难群众重特大疾病医疗救助服务定点机构的监督管理。
第七条 财政部门要按规定预算并及时划拨医疗救助资金,设立困难群众重特大疾病医疗救助资金专户,实行专项管理,专款专用。
第八条 卫计部门负责指导并督促定点医疗救助单位设立医疗救助窗口,公开医疗优惠减免项目、标准,兑现减免承诺,为救助患者提供优质服务。
第九条 乡镇人民政府、村(居)民委员会负责对重特大疾病医疗救助资金的发放情况定期公示,接受社会监督。
第十条 审计、监察部门负责对医疗救助资金使用情况进行审计监督,确保救助资金的合理使用,杜绝挤占、挪用现象的发生。
第十一条 鼓励和支持红十字会、慈善机构等社会团体和个人以各种形式参与大病医疗救助工作。
第三章 救助对象和病种
第十二条 救助对象
具有马边彝族自治县户籍(按属地管理)且生活困难、医疗负担过重的城乡居民。主要包括:
(一)农村“五保”对象。
(二)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对象。
(三)重点优抚对象。
(四)建档立卡贫困户。
(五)其他因患重特大疾病造成家庭困难的城乡低保边缘群众。
下列情形不在医疗救助范围:
(一)非本县城乡医疗救助对象。
(二)未到本市、县定点医院住院治疗,或未按卫生部门有关规定办理转院手续擅自转院的。
(三)因交通事故、工伤事故、职业病、医疗事故、爆炸事故、打架斗殴、酗酒、自杀、自残、违法以及其他赔付责任人应支付医疗费用的。
(四)因器官移植、镶牙、整容、矫型、配镜、保健、及康复医疗和本办法规定以外的其他非重大疾病发生的医疗费用。
第十三条 救助病种
(一)尿毒症。
(二)白血病。
(三)儿童先天性心脏病。
(四)癌症。
(五)重性精神疾病。
(六)耐多药肺结核。
(七)艾滋病机会性感染。
(八)急性心肌梗塞。
(九)脑梗死。
(十)血友病。
(十一)其它医疗费用较高或社会影响较大的病种。
第四章 救助标准
第十四条 救助对象因患上述重特大疾病住院治疗而产生的医疗费用,经基本医疗保险和大病医疗保险报销和赔付后,经县级民政部门认定符合重特大疾病医疗救助条件的,在扣除各种医疗保险和按“一站式”服务救助之后,按以下标准实施救助。
(一)城市“三无”人员和农村五保对象的医疗费用由城乡医疗救助资金全额解决。
(二)住院救助:个人负担医疗费用超过3000元的,城乡低保对象、重点优抚对象、建档立卡贫困户按75%比例进行救助;其他因患重特大疾病造成家庭困难的城乡低保边缘群众按65%比例进行救助。
个人负担医疗费用低于3000元的,其中城乡低保对象、建档立卡贫困户按70%的比例酌情救助;其他因患重特大疾病造成家庭困难的城乡低保边缘群众按60%的比例酌情救助。重点优抚对象由民政局“解三难”政策实施救助。
每人每年累计住院救助金额原则上不超过1.5万元(含“一站式”服务中已享受医疗救助的资金,即“一站式”服务中享受金额+重特大疾病按医疗机构等级救助比例计算的资金=1.5万元)。
(三)特殊门诊救助:救助对象患危及生命的良性肿瘤及恶性肿瘤、重度精神病、原发性高血压(II期以上)、白血病、肝硬化、慢性肾衰竭(尿毒症)并进行定期血液透析,或其他需长期服药的重特大疾病等不符合住院条件或无力住院治疗的,可申请特殊门诊救助,救助标准按照自负费用的40%酌情救助。每人每年累计门诊救助金额不超过0.5万元。
第五章 救助程序
第十五条 救助资格申请。符合救助范围和救助病种的救助对象应在住院出院之日起3个月之内,向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提出书面申请,并填写《马边彝族自治县城乡医疗救助申请审核审批表》。申请人需提供以下材料:
(一)个人申请(由户口所在地村(居)委员会调查核实并盖章确认)。
(二)申请人户口本和身份证复印件。
(三)医疗机构出具的病情诊断书、出院证、住院费用票据(病人留存联),申请人参加城乡基本医疗保险、大病保险报销和赔付后的结算凭证。
(四)民政对象需由申请救助对象户口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民政办签字确认,加盖政府公章;建档立卡贫困户需提供扶贫手册个人信息页面复印件,加盖政府公章。
(五)申请救助对象本人银行卡或存折复印件。
第十六条 村(居)民委员会在接到申请人提供的材料应在10个工作日内进行调查核实,张榜公示后报乡镇人民政府审核,乡镇人民政府在10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核、公示并报县级民政部门审批。
第六章 资金来源
第十七条 医疗救助资金来源包括:
(一)上级财政专项补助资金。
(二)地方财政预算安排资金。
(三)社会捐赠的其它资金。
(四)慈善救助资金。
(五)按规定可用于城乡困难群众重特大疾病救助的其它资金。
第七章 法律责任
第十八条 申请享受城乡医疗重特大疾病医疗救助的人员,有欺骗隐瞒行为或提供虚假医疗凭证、证件、证明材料等骗取医疗救助资金的,由县级民政、财政部门责令乡镇人民政府如数追回,对情节严重者,交由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第十九条 城乡困难群众重特大疾病医疗救助工作人员滥用职权、徇私舞弊、谋取私利或截留、挪用医疗救助资金的,由所在单位、主管部门或监察部门依照有关规定予以处理,构成犯罪的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第八章 附则
第二十条 本办法由马边彝族自治县民政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自2016年3月1日起执行。2010年颁布的《马边彝族自治县城乡医疗救助实施办法(修订)》(马府办发〔2010〕4号)同时作废。
信息公开选项:主动公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