晋治超字【2008】2号 第一条为贯彻落实好《山西省道路货物运输源头治理超限超载暂行办法》(山西省人民政府第223号令)和《山西省治理车辆非法超限超载工作责任追究办法》(山西省人民政府第224号令),巩固治超成果,保障治超工作规范、有序进行,依据《山西省人民政府关于治理非法超限超载车辆确保道路交通安全的意见》(晋政发[2007]42号),对在治超工作中做出突出贡献的市、县(市、区,以下简称县)人民政府、治超单位或机构及其工作人员进行表彰奖励,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省治理非法超限超载车辆工作领导组(以下简称省治超领导组)负责全省治超表彰奖励工作的组织领导,省治理非法超限超载车辆工作领导组办公室(以下简称省治超办)负责全省治超表彰奖励工作的具体组织实施。 第三条对市、县人民政府、治超单位或机构及其工作人员进行奖励,主要依据《山西省治理车辆非法超限超载工作考核办法》(晋治超字[2008]1号)进行考核评议的结果进行,坚持精神鼓励和物质奖励相结合、以精神鼓励为主的原则。 第四条奖励类别 奖励分为集体奖和个人奖。 集体奖包括:治超工作优秀市,治超工作先进市;治超工作优秀县,治超工作先进县;治超工作优秀单位,治超工作先进单位。 个人奖包括:治超工作优秀市长(市主要领导或分管领导);治超工作先进县长(县主要领导或分管领导);治超工作优秀个人,治超工作先进个人。 第五条集体奖和个人奖名额由省治超领导组根据年度治超工作情况确定。 第六条集体奖评奖条件 依据《山西省治理车辆非法超限超载工作考核办法》(晋治超字[2008]1号),经检查考核认定,在治超工作中做出突出贡献,取得优异成绩的,由省治超领导组给予治超工作优秀市、县和治超工作优秀单位奖励;在治超工作中做出重大贡献,取得显著成绩的,由省治超领导组给予治超工作先进市、县和治超工作先进单位奖励。 (一)对市、县人民政府的评奖条件: 1、辖区内无55吨以上非法超限超载车辆上路行驶; 2、车辆超限超载率保持在较低水平; 3、及时取缔非法货源点,无新增非法货源点或被取缔的非法货源点继续营业的情况; 4、货运源头监管责任落实,措施到位,派驻、巡查制度健全完善,档案资料真实齐全,无非法超限超载车辆从货源点驶出的情况; 5、对非法改(拼)装车辆的违法行为给予有力打击,无非法改(拼)装车辆上路行驶; 6、无因车辆非法超限超载引发的人身伤亡事故; 7、辖区内未发生大面积的车辆拥堵现象; 8、无重大非法超限超载案件发生; 9、无严重公路“三乱”行为发生; 10、治超经费保障到位; 11、在治超工作中有创新、有经验。 (二)对治超站点的评奖条件: 1、规章制度健全,严格按规定、按程序开展治超工作,工作有创新; 2、管理规范、工作严谨,相关信息资料齐全完整,无私自修改、销毁现象; 3、遵章守纪、公正执法,无徇私枉法、私放非法超限超载车辆行为; 4、执法规范、程序合法,有齐全的执法文书、档案; 5、治超工作人员无擅自缺勤、脱岗情形; 6、站容站貌整齐、软硬件设备齐全,检测系统科技含量高、检测速度快且准确; 7、无严重公路“三乱”行为发生。 (三)治超工作机构(省治超领导组成员单位和市、县治超办)的评奖条件: 1、治超组织机构健全,制度完善,管理严格; 2、对所属单位经常进行检查督导,治超工作规范有序; 3、治超经费有保障; 4、有突出的治超工作成效,工作中有创新、有经验; 5、本系统、本单位无严重公路“三乱”行为发生。 第七条个人奖评奖条件 (一)市、县主要领导或分管领导的评奖条件: 1、把治超工作作为政府部门的重要工作对待,主要领导重视,分管领导亲自抓,及时掌握辖区内治超工作现状,定期召开治超工作会议,研究解决本辖区内治超工作的难点问题; 2、治超机构健全、组织有力、措施到位、经费到位; 3、所在市、县治超工作考核成绩在全省名列前茅; 4、治超工作有思路、有创新、有经验。 (二)治超工作人员的评奖条件: 工作人员在治超工作中做出突出贡献,取得优异成绩的,给予“治超工作优秀个人”的奖励称号;工作人员在治超工作中作出重大贡献,取得显著成绩的,给予“治超工作先进个人”的奖励称号。 1、有良好的职业道德、较强的业务素质和扎实的工作作风,爱岗敬业、忠于职守、秉公办事、积极工作; 2、严格遵守治超工作“五不准”和治超执法人员“十条禁令”,起模范带头作用; 3、在治超工作中有其他突出成绩。 第八条奖励的等级和形式 (一)集体奖奖励等级和形式 1、治超工作优秀市、先进市按全省检查考核排名,第一名为“治超工作优秀市”,第二、三名为“治超工作先进市”,颁发流动奖杯、证书,优先拨付治超专项经费,用于改善治超站点基础设施和信息化建设。 2、治超工作优秀县和先进县由各市按照省治超领导组下达的数量指标进行考核推荐,经省治超领导组考核排名,对名列前茅的授予“治超工作优秀县”,颁发奖牌、证书,优先安排3000万元的绕城或国省干线公路建设项目;其它县授予“治超工作先进县”,颁发奖牌、证书,并按交通部标准优先安排50公里的农村通达通畅工程。 3、治超工作优秀、先进单位,主要指承担治超工作任务的固定治超点、临时卸载点、高速公路治超点、公安交警交通安全检查服务站、源头治超单位等,由相关行业主管部门推荐,经省治超领导组研究审核后,对获得治超工作优秀单位的,颁发奖牌、证书,各补助治超经费20万元;获得治超工作先进单位的,颁发奖牌、证书,各补助治超经费10万元。 4、对治超成员单位的奖励,由省治超领导组根据考评情况评出治超工作优秀单位和先进单位,颁发奖牌、证书。 (二)个人奖奖励等级和形式 1、对获得治超工作优秀市和先进市的主要领导或分管领导,由省治超办上报省政府批准后给予记一等功或二等功的奖励。 2、对获得治超工作优秀、先进县的主要领导或分管领导,由省治超办上报省政府批准后给予记一等功或二等功的奖励。 3、对获得治超工作优秀个人的工作人员,由省治超办上报省政府批准后给予一等功或二等功的奖励,并给予物质奖励;对获得治超工作先进个人的工作人员,由省治超办上报省政府批准后给予记二等功的奖励,并给予物质奖励。 第九条治超工作优秀(先进)市、县、单位和优秀(先进)工作者的产生 (一)治超工作优秀(先进)市由省治超领导组依据专项检查考核、半年综合考核、全年综合考核的结果确定。 (二)治超工作优秀(先进)县由市治超领导组考核推荐提出建议名单,经省治超办考核后报省治超领导组研究确定。 (三)治超工作先进单位、优秀单位,由行业主管部门提名,经县治超领导组审查报市治超领导组进行考核认定,后报省治超领导组审核确定。 (四)先进或优秀治超工作机构由省治超办考核评议,报省治超领导组审核确定。 治超工作优秀(先进)市级领导从获得治超工作优秀(先进)市中考核推荐产生; 治超工作优秀(先进)县级领导从获得治超工作优秀(先进)县中考核推荐产生; 治超工作优秀(先进)个人,从治超工作卓有成效的市、县治超工作机构、省治超领导组成员单位各部门、治超一线的工作人员中推荐产生。 第十条市、县和部门、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取消参评奖励资格: (一)市、县政府和部门因治超工作不力,发生重大治超案件或因治超不力,受到交通项目限批、扣减治超资金补助的(做出撤销决定的除外); (二)因治超不力被查处、通报后,未及时进行整改的; (三)因治超不力被中央级媒体曝光,在国内、外造成重大影响的; (四)单位和个人弄虚作假瞒报治超工作成绩经查实的; (五)治超工作人员受到责任追究,被给予行政处理或被调整岗位、强制培训、待岗的; (六)截留、挪用或不按规定使用治超经费的; (七)在治超工作中不作为、乱作为、失职,渎职的经查实; (八)发生严重公路“三乱”行为的实行一票否决。 第十一条被奖励集体或个人在获奖后六个月之内发生上述情形的撤销或追回奖励项目及资金。 第十二条奖励每年度进行一次,特殊情况下可以专项进行。 第十三条各市、各部门和单位治超领导组可参考本办法制定对本市、部门和单位的奖励办法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