试论货运车辆超限超载源头治理长效机制建设

信息来源: 发布时间:2017-06-07 17:30 浏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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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6年,随着道路交通安全综合整治工作进入长效机制建设,货运车辆超限超载治理工作重点已从高速公路转向了国省干道和普通公路,治理方式也向源头治理、系统治理和综合治理方向延伸。然而,伴随着社会治理呼声和要求“一路高歌”,公安交警治(管)理效果却由于种种原因仍不尽如意。以笔者所在的长宁县为例,近两年以来,由于高速、高铁及城市建设等各大项目陆续开动,沙石土方运输需求巨大。车主为最大限度谋取利益,在运价不变的前提下,不得不大在省道、县乡道路采取“顶风违法”、遇检绕行、昼伏夜出等方式规避交警检查,而“源头”履职部门监管乏力,企业、源头装载场站对治超工作不重视,货运驾驶员侥幸心理严重。从始发端遏制货车“双超”的咽喉,已成为当前治超工作的攻坚任务。


    一、长宁县货运车辆交通安全形势特点


    1、长宁县货运车道路交通事故情况。2015年至2016年上半年,长宁县全县共发生道路交通事故3412 起,其中涉及货运车辆发生的道路交通事故287起,货车事故占事故总数的8.4%;发生死亡交通事故72起,其中涉货车死亡事故26起,货车死亡事故占比为36%。


    2、违法治超工作情况。2015年1月至2016年6月,长宁县全县共查处各类货运车辆违法行为6504起,违法查处量虽大,却仍存在较多难点。


    二、公安交警部门治超工作难点


    1、人情干扰较多。如在高铁、高速及县城一些重点工地、重点项目建设中由于建设任务重、工期紧,致使相关部门、领导从保证工程进度的角度出发,利用“打招呼”要求交警“网开一面”,从而保障工程原材料运输不受影响。对部分工程车辆采取特殊“政策”,导致无法对路面超载超限的全部车辆进行彻底的治理。


    2、驾驶员与路面执法检查“躲猫猫”,处罚难度大。《公路法》及《超限运输车辆行驶公路管理规定》明确要求禁止车辆超载,但大部分驾驶员、车主为追求利益最大化,规避路面执法检查,往往选择(凌晨12点-早上7点)这一查处薄弱时段上路,使超限超载脱离管理者视线。


    3、源头管理弱,根源未遏制住,路面查处面临瓶颈。根据交通运管部门提供的数据显示,2015年至2016年6月,交通运管部门发现的货运源头企业未落实治超责任行为有23起,而处理手段仅为抄告企业行业主管部门,由行业主管部门督促整改。对源头企业的处罚既无经济处罚,又无政策层面的限制,手段“软、弱、薄”,没有震慑力度。


    三、货物运输源头管理存在的主要问题及原因分析


    1、运输企业自身监管制度形同虚设。一是在市场经济的刺激下,运输业呈现多种经营模式,如采用职务便利,个人出资购买后“挂靠”企业经营的情况较为普遍,这类车辆在购买时,私人车主一般为贷款购买,为快速盈利,在车辆运营中一般会千方百计从装载重量和行驶里程上做文章,同时在车辆的保养管护中尽可能节约开支;二是运输企业由于利益、车辆权属等多种客观因素,放松对货运营运车辆的源头管理,企业管理松、散、差,车辆临检、保养、驾驶员资格审查、车辆动态监控等管理措施不能完全落实到位,企业内部管理流于形式。


    2、货物的源头企业管理不到位。一是绝大多数货运源头企业没有严把关货运车辆的三个关口,即入场检查、装载称重、检查放行,绝大多数多数货物源头尤其是砂石料场等企业为了节约自身成本,都没有按照源头治超要求安装固定计重设备和相应的监控平台,无专人监管货运车辆进出场站和装载情况;二是汽车修理厂为车主开绿灯,众多修理厂为了自身经济利益,违心迎合车主的利益,导致加装栏板、弹簧钢板等非法改拼装,一辆三轴货车荷载质量十二吨,而经过改装后车货总重在六七十吨的车辆在长宁司空见惯,不仅逃避了大量税费,还给公路造成极大的损害,《公路沥青路面设计规范》中计算过,当车辆轴载质量超过标准轴载质量一倍时,车辆行驶沥青路面一次相当于标准车辆行驶256次,可见,超限超载车辆对路面的损坏是成几何级增加的。  


    3、货物运输从业人员缺乏对道路交通安全的深刻认识和高度重视。为追求经济利益最大化,车主和驾驶员忽视车辆日常维护保养,不按规定年检年审车辆,部分车主在交管部门多次督促年检审车辆的情况下,仍无动于衷,不为所动。营运中无视交规,超载、超速行驶、疲劳驾驶、违法超车等严重交通违法行为屡屡存在。


    4、货物运输源头行业主管部门形成监管合力不够。一是货运源头管理的交通、经科、质监、工商、水务等行业主管部门对车辆生产、销售、维修、检测、上户等环节持续整治不够,对所辖的货物源头监管落实不到位,与配合部门协调联系不紧密,对货运车辆的查处打击力度不够,特别是砂石料场、混凝土搅拌场、建筑工地等源头企业缺乏监管,管理权限不明确,各个单位相互推诿;二是法律赋予交通路政与公安交警职能职责存在交叉,处罚标准不统一。在执法实践中,个别超载货运车辆,按照交通部、公安部等七部委《印发关于全国开展超限超载治理工作的实施方案的通知》(交公路发〔2004〕219号)中的标准,却未构成超限,交警查处时,驾驶员、车主不配合。而超限的货运车辆大多构成超载,但按交公路发〔2004〕219号文件精神,应由交通路政部门处罚。这样一来,交通路政与公安交警在路面执法中不易形成合力;三是在对货运源头的监督管理上, 大多货运源头运输企业不配合源头治超工作,抵触情绪很大,治超工作陷入只有路政、运管、交警单打独斗的局面,未能从根本上形成合力。使得治超工作没有从源头得到遏制。


    四、治理超限超载的具体建议


    (一)建立健全一套由政府主导,综合治理,惩治有效的源头治超工作机制,确保治超源头权属明确,问责到位。


    我国现行法律法规对治理超限运输问题作出了一些原则性规定,但不系统、不完善,偏重对运输业主的处罚,对货运源头场、站的处罚往往较为松懈,对行业监管部门问责较少。因此,各地结合实际,建立由地方政府牵头主导,相关部门共同参与的货运源头综合治理机构十分必要。


    1、地方政府应重管理、重安全、重建设。地方政府必须要树立“安全大于发展”的理念,有坚定的信心决心推进联合治超工作。由政府确定联合参与源头治超的部门、工作模式、保障经费,确定地方源头治理的目标、效果,并将目标效果的完成列入政府对部门的目标考核,对完成推进工作不力的单位和个人进行问责,强推各源头治超部门履职尽责。


    2、将超限治理和地方信用制理结合。对发生货物运输超限超载的驾驶员、货运源头企业与银行信贷、工商营业、税收等挂钩管理,建立企业在行业准入的黑名单机制,对触碰红线者形成强大的震慑作用。


    3、建立健全地方性的举报奖励监督管理制度。调动全社会的资源和力量,广泛宣传,鼓励人民群众对货物运输车辆超限超载等违法行为进行举报,将社会监督作为路面执法的有力补充,在全社会形成对超限超载的高压态势,使超载成为“过街老鼠,人人喊打”,使货运车辆驾驶员不敢超限超载。


    (二)行业主管部门各尽其责,认真履行源头监管职能。


    1、做好舆论宣传。在管理中宣传,在宣传中管理,通过张贴公告、散发宣传单,以及电视台、网络等线上线下平台宣传《公路法》及长宁严查零容忍治超的决心,所以坚持做到“卸物转运,货物未装,宣传先行”,宣传教育工作先到位,要让每个驾驶人员从根本上认识到超限超载带来的各种危害性。同时应按《公路法》《道路交通安全法》的处罚标准,从重处罚,以达到预期效果。


    2、政府主导,科技治超。如要求新进入的企业必须设置具备称重、监控、远程传输功能的源头监管站,配备经质检部门检验合格的地磅、安装摄像头等监控设备、建设超限超载治理信息平台系统等,缺一则不准入。要求已进入的企业限期补齐准入硬件,否则取消经营资格等。


    3、“部门联动一根针,抓牢下面千根线”。加强对违规装载行为的查处,对违法超限超载运输的企业、货运车辆、驾驶员以及指使、强令车辆驾驶员超限超载运输货物的单位和人员,依法从严从重予以处罚,并要求拆除。逾期未拆除的,公安交警和交通运输部门将责令恢复原状,现场强制拆除,并依法进行处罚;对超限车辆,责令并监督采取卸载、分装等改正措施,现场消除违法行为后,按规定实施处罚放行;对拒不接受检查、破坏治超检测设施、阻碍执法人员依法执行公务等违法超限超载运输车辆,将按相关规定严肃查处,对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4、信誉考核挂钩。将车辆超限超载运输违法行为纳入道路运输企业质量信誉考核和驾驶员诚信考核,建立和完善超限超载运输“黑名单”制度,协助货运源头单位维护好市场运营秩序。


    (三)逗硬落实货运源头单位主体责任。一是要制定具有强制约束性的源头单位主体责任落实及相应的倒查追究问责机制。有制度,有落实,形成无人敢越雷池的红线;二是要建立工作制度,加强人员培训,明确工作人员职责,对车辆驾驶员从业资格证、车辆营运证和车辆装载情况等进行登记,建立健全统计制度;三是货运源头单位的计重装载等要相对程序化和固化,要在源头装载时形成可以“闭锁”的环节,从根本上杜绝双超违法行为的出现。


    “路畅”才能“人安”,只有遏制住源头,才能从根本上实现治理的目的,才有利于进一步优化货运市场秩序,减少道路维护和管理成本,切实提升道路通行效率,才有利于满足人民群众日益增长的出行需求,有利于保障人民群众安全出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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